“滚动制”深度剖析(五)——“卖二赠一”法律分析

滚动之灾,直销孽种毒瘤

滚动制深度剖析(五)[@more@]
“滚动制”深度剖析(五)



(四)“卖二赠一”的法律分析
1、“卖二赠一”不是非法传销
由前面的“滚动制”的运作原理可以知道,“卖二赠一”的关键也在于:把后报单者的报单费用以赠品或是返利的形式,用于发放先报单者的高额回报,而先报单者的高额回报的示范作用又可以刺激后报单者见钱眼开地前赴后继蜂拥报单。但必须明确的是,“卖二赠一”拥有“滚动制”的“三无三有”的特性,并不是非法传销。梁广业先生曾撰文对“卖二赠一”不是非法传销有如下分析:

1)“卖二赠一”是指通过公司向消费者卖出产品,而消费者因买入先后顺序而获赠产品,消费者愿不愿意买或是买多还是买少,都是消费者自行决定,不存在因为拉人头的非法传销行为;

2)“卖二赠一”不是因为买卖产品而获得发展他人的资格,而是因为先加入者的高额返利的“模范带头作用”所刺激从而形成报单,并不存在着高额的入门费,也不是非法传销的性质。

3)“卖二赠一”是以公司向消费者卖出产品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没有固定的上下级网络关系,也不存在单多层的网络形式,而且消费者的赠品收入不是以团队计酬形式由下级人员的销售来提供,而是由公司对全部消费者统一组织实施的“卖二赠一”返还活动,“三无”性质决定其不是非法传销。

所以,“卖二赠一”不符合传销的基本特征,相反,其以高额利诱的源动力的发展模式,却是符合经济诈骗的特性。

2、“卖二赠一”的经济诈骗本质
传统行业中“买一赠一”、“买二赠一”行为是公司的正常促销手段,从而促进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产品的积极性,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一种鼓励消费的促销行为,公司不会形成对消费者的资金占用和信用承诺;而“卖二赠一”则有本质的不同,它通过以高额利诱,使消费者为了高额返利而购买产品,以至于消费者为了达到高额返利,一方面根本不关心卖到的产品的质量和价值,一方面疯狂报单、抢占先机、甚至非理性地多投单、投大单,而公司则可以短期大量敛财吸金,形成非法集资,然后拖欠返利资金或是拍屁股携款潜逃,导致大量唯赚钱冲昏头脑的消费者血本无归。所以,以“卖二赠一”为代表的“滚动制”是一种有明显目的的不正当获利行为,属于经济诈骗梁广业先生同样在文章中对“卖二赠一”的经济诈骗特性也有如下分析:

1、“卖二赠一“是一种变相的非法集资行为。在市场经营中,由于“卖二赠一”能获得高额的利益回报,在开始运作时部分抢占先机的人往往都是先一次性消费几十件或上百件产品确立资格,占领“卖二赠一”模式的塔尖位置,以便获得高额的回报。因此,形成了公司初期的大规模虚假销售活动,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许会借债或贷款,超出了自己的投资和消费能力,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因此,“卖二赠一”是一种变相的非法集资行为。

2、“卖二赠一”是一种严重的诈骗行为。在“卖二赠一”的市场运作中,顾客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的经营状态。例如本期销售了多少产品和累计共有多少会员顾客都是一个未知数,经营行为不公开、不透明,公司可以进行暗箱操作分配名次和数量,并能人为地操纵市场经营,部分人以此获得不当的经济利益;同时,当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系统无限大时,“卖二赠一”就是一个无期数,将无法兑现。因此,“卖二赠一”是一种典型的诈骗犯罪行为。

3、“卖二赠一”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公司市场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市场消费容量迅速增大,公司进行“卖二赠一”的返还速度也都加快,当公司本期收入无法支付事先承诺的赠送条件时,公司的组织者只有两条路可走——其一是携款潜逃,其二是宣告破产。留下的往往是不明真相的顾客,为找一个说理的地方,设法讨回自己的应得利益而难免聚众闹事,最终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稳定。

总之,“卖二赠一”与非法传销有着质的区别,企业和直销人员要正确认识到“卖二赠一”的经营实质就是一种比非法传销危害更大的经济诈骗行为。在新的直销法制环境下,企业和直销员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合法经营才是市场发展的硬道理。

3、“卖二赠一”的司法解释

正是由于采用形形色色的奖金制度中小直销公司为了规避中国直销双法关于“非法传销”的打击,利用“滚动制”的“三无三有”特性可以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大肆采用以“卖二赠一”为代表的“滚动制”,利用其不具备非法传销的经营形态,疯狂扩张;而中国底层的直销人也在公司和操盘手的包装下,对以“卖二赠一”为代表的“滚动制”认为是理论突破和制度创新,以为获得了一条可以突破法律约束的赚钱捷径,而根本认识不到其本质为经济诈骗,使得经济诈骗和非法传销“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同样也没有对“非法传销”和“卖二赠一”背后的经济诈骗的本质并没有足够清楚的认识,从而在进行市场执法和监管中简单地把 “卖二赠一”当作非法传销进行处理,而并没有去深入挖掘“卖二赠一”的罪恶根源,以至于在行使执法权力时,不论是对早期的“山东众旺”还是对现在的“澳洲联球”,都普遍存在无法厘清其本质上通过“滚动制”进行经济诈骗的实质,尽管进行了严厉打击,但是司法解释上仍存在错误。在此,笔者对以“卖二赠一”、“消费储值”为代表的“滚动制”给予力所能力的司法解释:

1、“滚动制”涉嫌以非法融资形式诈骗,受骗者很难得到法律救助。“滚动制”公司利用以高额返利为目的“返利权力”、“消费储值卡”等为手段,将众多消费者购买产品的资金、加盟商的佣金、代理商的代理费汇集于自身,实际上是一种变相非法融资。它不符合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存续动因和收入应大于支出的基本规律,当消费一旦萎缩、佣金下滑,资金链条便告断裂;而返利产品或资金、消费储值的奖励款,属于企业对有返利权人、持卡人购物消费行为的赠予性奖励。按《合同法》规定,赠予人因经济状况变化可以不再履行赠予义务。这样,“滚动制”公司从一开始就为欺骗消费者设下了伏笔。

2、“滚动制”诱发投资性消费和虚构消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当前市场发育和消费心理不成熟的情况下,“卖二赠一”、“消费储值”的高额回报,诱使众多消费者走向以投资为目的的非理性消费,更多的人则进入“虚构消费”、直接花钱买奖励权,博取高额奖金。而同时,“滚动制”公司本身或一些加盟商家暗抬商品或服务价格,推销劣质、滞销商品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3、“滚动制”社会危害巨大。由“滚动制”公司出售“返利权力”、运作“消费储值”的非法融资和经济诈骗性质决定,它目的是为了公司敛财和吸金,不可能进行长久运作;一旦在运作中,因为某些环节运作不规范、操作违规、管理能力缺乏,或是“滚动制”公司主动抽逃资金,将使得这个需要不断补充新鲜资金来维持滚动的骗局不能维持,众多的消费者、加盟商投入的资金将蒙受重大损失,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其潜藏的巨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隐患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4、“滚动制”需要司法部门有清楚认识。由于相关部门在查处过程中无法辨析其经济诈骗本质,而且由于其不属于中国直销双法规定的“非法传销”范围,从而认为遇到了法律难题,无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到取缔的直接依据。进而也将导致工商、公安、金融、税务等多个部门的处理协调工作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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