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gh540309
消费投资,组织经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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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然看到了这篇2013年发表的博文。终于看到了修订两个条例的信息。 并不看好修订两个条例的后面结果。因为被翻译为传销的模式,从80年代末90年代初进入中国大陆,就显示了其搅起人性之恶的特殊魔力。 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模式自身问题,怎么修改管理法规都不会解决问题的。产品好价格更好,虚高价格比没有产品更卑鄙阴险。尽管如此,有牌照有实力的直企仍然被三无的盘子搞的头痛不已,甚至不惜重金招纳大小网头来运行。 提供一个思路,销、分、存、借各分开。从根本上解决直销模式的顽症痼疾。66971如何理解运用,见仁见智吧。
- ·谢谢,虽然不经常登录直销博客网站,也很少写东西。但是一直心系直销。这是所有模式的根基,因为裂变的是人,直销模式以人为本,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发扬组织的力量,一定会创造出新世界。 任何项目,一定是前期资本为先,中期市场为大,后期胸怀格局人格魅力为主。可惜,那么多有钱的老板不识数,连直销奖金制度的设计原理原则标准都不讲不懂,怎么可能领航这个模式? 分配规则何为本?根据关系分利润。时间关系排顺序,分享关系互感恩。安置关系规则定,三种关系网络根。顺应欲望把握度,如何量化在人心。数据孤立无对错,信息关联有乾坤。善用人性结善果,以衡求和是本真。 量化才是方案,流程才能运作。如何理解运用,见仁见智吧。
- ·就是被问询了一下.
- ·任何事情,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是前提。除此之外,更有合道。合天道! 网络分配的天道如何理解?不可能所有的参与者都能赚钱,但不能低于二八定律。 没赚钱的参与者是纯消费者,不能违背性价比原则。 做不到这两点,就是缺德的方案。看不透这两点,就是为虎作伥不自知! 分析一下自己参与的项目,是缺德骗人还是为虎作伥不自知?
- ·管理的实质,是在人的行为与奖惩之间 建立让人心动的量化关系。由于人际网络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奖金制度的独特性,想运用这种模式的老板,更需要有人管理。免得被忽悠害人害己。
- 【原创】 直销传销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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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杂谈
网上常看见有人谈论什么是直销,什么是传销,别人怎么理解是别人的事,我的理解不妨笑侃一番,贻笑大方,以博一乐。
从字面理解,直销可以理解成直接销售,市场上经常看到厂家直销的横幅,到底是不是厂家在销售也没人去求证。但厂家直销的潜台词,无非是想说明,没有中间环节的加价,价格实在便宜实惠。
这种直销,人人都理解明白,但绝不是现在大肆宣传的直销。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定义解释: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文字理解就是,商务部批准发给直销牌照的企业,招收没有底薪、无五险一金这些社保待遇的兼职业务员,在外面直接向消费者卖货,卖货当然要给提成。这就是商务部定义的直销。
更详细解释,只有实缴注册资本大于8000万元,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2000万元,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要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还要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很多申请文件、资料,比如企业章程、市场计划报告书、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使用保证金的协议、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等等诸多文件资料,当然包括直销人赖以自豪的奖金分配制度方案报备,还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还得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才有可能获得批准拿到牌照,成为直销企业,取得地区贸易权和分销权,但不准许跨区域经营。
还要在允许经营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直销网点,按照管理规定招募符合要求的直销员,还要对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还不能收取培训费用,境外人员还不许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还要颁发必须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印制的直销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还要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直销员必须按照产品上标明的,与服务网点展示一致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同时要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消费者若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要立即停止并离开。成交前,要向消费者详细介绍退货制度,成交后,要向消费者提供,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和发票。
然后才是按月领取,并明确规定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超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的薪酬回报。
不知道这样的直销有什么好。不知道每个人理解的、宣传的直销是不是这样。
再来看对传销的说法,“传销”这个词,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对传销定义和解释如下:
【多层次传销的最佳定义是一种直销奖金制度。直销业有各种不同的组织架构与奖金制度,多层次传销只是其中之一。多层次传销制度是直销业中很重要的一种行销手法,又称为「网路行销」、「结构行销」或「多层次直销」。此一制度行之有年,已证明是能够成功而有效地将产品与服务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并使独立销售人员或直销商获得利润的方法。直销人员有两种取得奖金的基本方法:第一,直销人员可以经由销售产品及服务给消费者而获得零售奖金;第二,他们可以自直属下线的销售额或购买额中赚取佣金,也可自直属下线之再下线组织的总销售额中赚取佣金。】
中国政府《禁止传销条例》条例又是如何定义的呢?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世界直销联盟讨论报告把传销定义为只是直销模式中的一种奖金制度,并对培训劳动认可,可以作为团队计奖也是按劳取酬的理论依据。
严格说来,《禁止传销条例》这个法规定义的“传销”到是谁也沾不上边。因为法律讲究的是动机、行为、结果不可缺少,且不说这些企业和直销员的动机,没有一个是为了反社会而行事的,就是结果,恐怕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更是不可能的事。李克强领导下的中国经济就那么弱不禁风?随便就被扰乱?习近平领导下的中国现在社会就那么脆弱?谁那么神通广大随便就影响社会稳定?剩下的,也就是采用了所谓的团队计酬,【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但即使如此,还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后缀,正常买卖商品,不是无照经营,买卖正经商品,不是贩毒卖军火,牟取的利益违犯了什么法?也不讲究点法律逻辑,随便就把个“传销”帽子自己对号,够资格吗?配吗?
侃了半天,也谈点咱家见解。直销就不说了,流动资金是企业的血脉,随便把2000万交给商务部,想交换什么?目的何在?不说破各自心领神会肚明。花钱买罪受是钱多任性的老板脑残有病做的事,外人无需咸吃萝卜淡操心。
但是传销,不可不说不得不讲,怎么理解这个被翻译的词组?
汉语翻译的“直销”、“传销”在英文里是一个词, 源自“Direct selling”或“Direct Sale”。英文还有更细的分别,Uni-level marketing(单层销售);Multi-level marketing(多层销售)或Network marketing(网络销售);所以中文词组“直销”、“传销”原本是相同的概念。可见,“传销”或者“直销”只是翻译的问题。这个商业模式最先进入中国因为人传人的显著特征,所以“传销”这个译法得到了更广泛的运用,而且确实形象直观容易理解。
不同的译者,不同的理解,不同的水平,翻译的用词也不相同。就像《共产党宣言》里面的词组,不同的译本就有不同的译文。有的翻译成幽灵,有的翻译成鬼怪、幻影。有的翻译成徘徊,有的翻译成踌躇,有的翻译成欧洲,有的翻译成欧罗巴,有的翻译成原著马克思、恩格斯,有的翻译成原著马格斯、安格尔斯,有的翻译成“万国劳动者团结起来”,有的翻译成“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
很多人谈传色变,其实,未必真的理解这个被翻译成“传销”的词组是什么东东。传销这个模式的真谛究竟怎么理解?愚以为,通过人际亲情关系的最原始信任,打破拒绝处理的坚冰,晓之以理,诱之以利,动之以情,惧之以法,利用利益捆绑,把人际关系紧密组织起来,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以消集群,以群促销,形成新的分配规则,规则产生力量,相帮才和谐,互助方稳定,加速资本流动,带动产品消费,延长信用杠杆,花明天大家的钱,圆今日个人的梦,通过有序分配,改变一部分人的经济地位,从而改变社会经济结构。这才是被翻译成“传销”这个模式的内涵。
无传怎知信?有销方见财!
传信息,认同再交换,
销价值,需要才埋单。
专人传信人言理,肖金销货化贝财。
是对传销这个词组最形象地字面解析。
很多人并不理解这个模式的真谛,对利用这个模式非法敛财的行为口诛笔伐情有可原。确实有人:
专人传信人言谎,
肖金销饼食并无。
其实从另一个角度思考,别人空手套白狼都可以骗到那么多钱财,足以证明了这个模式的魔力,为什么不正用做好事呢?难道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氛围不好吗?难道消费者组织起来,参与财富分配不应该吗?怎样才能实现,是技术问题不是方向问题。再滥的规则也比没有规则强,认为别人的规则不好,为什么不设计好的规则来吸引消费者参与?
一个人性化的分配方案,应该符合以下几点:
1. 阳光下运作遵纪守法,符合市场规则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2. 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以人为本帮扶弱者,鼓励按劳取酬、多劳多得、效率优先、互帮互助、合作共赢;
3. 全面考虑员工的绩效、能力、劳动强度、责任等因素,工作简单,最小工作量尽快收回投资并赚到钱补偿付出满足消费;
4. 消费产品性价比高,保证消费投资增值,存钱不如存物,抵消通胀损失;
5. 必须有退出机制,参与自愿、退出自由,退出时按约定增值返还,不能让参与者亏本。
投资最担心的是赔本,不是人人都适合,所以必须有退出机制,参与自愿、退出自由,退出时按约定增值返还,不能让参与者亏本。
消费最恨的是冤大头,所以消费产品性价比高,保证消费投资增值,存钱不如存物,抵消通胀损失。
不管赚多少钱,回本之后才是赚,不管是消费还是投资,落袋为安,所以,要保证工作简单,最小工作量尽快收回投资并赚到钱满足消费。
其实人最关心的是长期稳定的工作,所以,保证每月6000元以上收入,比虚饼解决实际问题。网络分配,核心就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所以,鼓励按劳取酬、多劳多得、效率优先、互帮互助、合作共赢,靠机制和制度实现平衡与和谐。
至于阳光下运作遵纪守法,符合市场规则和劳动法规定,以人为本帮扶弱者,恶法也是法,不能在形式上给权力寻租灰色执法制造口实,就目前传销禁止条例没取消之前,形式上就不能有网络口实,所以,矩阵置换线中藏网技术,从根本上解决了灰色执法问题。画不出网络图就挑不出骨头,这就是矩阵置换线中藏网技术的高明之处。
本人不说大话空话,做不到不说。
能做到这几点基本要求,你有什么理由反对?你还想怎样改进,拿出具体方案来,量化才是方案,流程才能运作。做不到别冒充传销模式,挂羊头卖狗肉也配谈这两个字。
传销这个模式,没有多少人认真研究,这是理论界、营销界、管理界、金融界甚至社会各界的疏漏。作学问就不能受政治和商业诱惑的影响。数学模型已经有千年历史,但是,把数学模型引进营销领域和激励制度只有几十年,怎么可能达到认知的高境界。所以,这正是商机所在。没有一家公司是真正的传销模式。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的李鬼。可惜了数学理论,被李鬼糟蹋,被愚盲蒙冤。真的是学识的耻辱。
不管怎么理解,这个被翻译“传销”的词组只是一种工具,工具用不用、怎么用、怎么用好都是个人自由,谁也不能强迫谁,就像谁也没义务教谁如何使用筷子。利用这个模式坑爹的多,更说明了这个模式的魔力。为什么不能变魔力为威力,正用为民众谋福利?利弊全是分配规则的结果,分配规则决定财富分布曲线就是这个道理。
但分配规则是人制定的,不能制定为民谋福利的得心应手工具,说明对模式的理解不深不透,不会用更不会用好。你满意大家也认同的规则就是好规则,你有标准吗?能量化表述吗?
谁也不能担保自己总是正确。即使一个错误观点的持有者,如果他尊重公共理性、愿意和批评者平等讨论,他就有可能修正自己的错误或不致使之产生危害。而一个蛮横的动辄骂人者,哪怕他有时持的是正确观点,也很可能由此走向反面,或拒人以千里之外。社会真正的危险并不在有不同的思想意见,而在以蛮横的方式对待意见的自然分歧。对一个正常社会、更不必说一个要致力于“和谐”的社会来说,一种尊重理性的态度比究竟持何种思想观点更为优先和重要,亦即人们如何思考、如何表达、如何解决意见分歧的方式,比持有的实质观点是什么更为优先和重要,因为它涉及到作为基本前提的公共理性或话语规则,而如果我们没有这种作为前提的公共理性和交往规则,如果我们没有学会以理服人、而只是以力压人或以势慑人,我们就不会有正常的公民社会和生活。
如果社会不能接受传销,那么这个模式就不能很好的获得来自于这个社会机体内的那些人脉关系。所以任何神秘化、妖魔化这个普通的营销模式行为都是在扼杀,对一个普通的营销工具神秘化、妖魔化误导曲解,只能影响社会正常发展,贻误机遇。正确的理解在于正确的传播,只有正确宣传才能树立正影。故意混淆概念是谎言重复千遍就会让人相信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只有树立了正确运用多层次计酬的正面实例,才能还倍增原理数学模型在奖金计酬领域运用的清白。
互联网时代,网络生活化,生活网络化正在改变人们的见解和习惯,不管你是否承认,网络正逐步改变我们的生活,蚕食我们旧有的观念。将来的趋势,不是物美价廉服务细微就可以吸引消费者,这些谁都可以做到做好。而是在消费者认同的前提下,消费的同时还要赚钱,变支出为赢利,变负号为正号,谁做的更完善,谁才能吸引消费者。谁让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其中,才能真正的产消合一。而实现这个目标,Network marketing(网络销售)或者说“传销”模式,有着独特的优势。难道现代商战中,还要手拿大刀长矛逞匹夫之勇吗?还要拒绝坦克飞机嘲笑对方靠兵器获胜不是真本事吗?自己去领悟吧,别花钱当冤大头缘木求鱼,为别人做嫁衣。
2015-03-25 07:34:50
分析到位,深刻!耐夫2015-03-26 14:49:08
雅芳攻官仅仅花了1000多万,虽然贪官伏法,受贿者受到处罚,但给行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谁来承担?2015-04-12 00:22:47
与文革时期浩劫动乱一样,“(文化)革命无罪,造反有理”是害人的策略;现行的“打击传销”同样明显出现靶向失明,黑白不分。传销是“传播与销售”的简称,关键要看它是传好的理念和产品还是传坏理念和产品而已?传销不一定是罪恶,罪恶的是“传骗”和“骗销”,还有就是勾结黑恶势力、把人骗到异地,没收手机,进行人生控制逼迫其强买强卖的“强销”。冤有头债有主,不打“强”,不打“骗”,怎么打到中性词---“传销”了呢?文革的浩劫够大了,祈望不要重蹈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