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gh540309
消费投资,组织经济分配。
文章数量:101
点击人次:1150920
- ·2024年07月
- ·2023年05月
- ·2022年06月
- ·2022年01月
- ·2021年12月
- ·2021年07月
- ·2020年04月
- ·2019年10月
- ·2019年05月
- ·2019年01月
- ·2018年02月
- ·2017年05月
- ·2017年03月
- ·2016年07月
- ·2016年03月
- ·2016年01月
- ·2015年11月
- ·2015年10月
- ·2015年08月
- ·2015年07月
- ·2015年06月
- ·2015年05月
- ·2015年03月
- ·2015年02月
- ·2015年01月
- ·2014年11月
- ·2014年09月
- ·2014年06月
- ·2013年08月
- ·2013年05月
- ·2013年04月
- ·2013年03月
- ·2013年02月
- ·2012年12月
- ·2012年08月
- ·2012年07月
- ·2012年05月
- ·2012年04月
- ·2011年06月
- ·2011年03月
- ·偶然看到了这篇2013年发表的博文。终于看到了修订两个条例的信息。 并不看好修订两个条例的后面结果。因为被翻译为传销的模式,从80年代末90年代初进入中国大陆,就显示了其搅起人性之恶的特殊魔力。 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模式自身问题,怎么修改管理法规都不会解决问题的。产品好价格更好,虚高价格比没有产品更卑鄙阴险。尽管如此,有牌照有实力的直企仍然被三无的盘子搞的头痛不已,甚至不惜重金招纳大小网头来运行。 提供一个思路,销、分、存、借各分开。从根本上解决直销模式的顽症痼疾。66971如何理解运用,见仁见智吧。
- ·谢谢,虽然不经常登录直销博客网站,也很少写东西。但是一直心系直销。这是所有模式的根基,因为裂变的是人,直销模式以人为本,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发扬组织的力量,一定会创造出新世界。 任何项目,一定是前期资本为先,中期市场为大,后期胸怀格局人格魅力为主。可惜,那么多有钱的老板不识数,连直销奖金制度的设计原理原则标准都不讲不懂,怎么可能领航这个模式? 分配规则何为本?根据关系分利润。时间关系排顺序,分享关系互感恩。安置关系规则定,三种关系网络根。顺应欲望把握度,如何量化在人心。数据孤立无对错,信息关联有乾坤。善用人性结善果,以衡求和是本真。 量化才是方案,流程才能运作。如何理解运用,见仁见智吧。
- ·就是被问询了一下.
- ·任何事情,合法合规合情合理是前提。除此之外,更有合道。合天道! 网络分配的天道如何理解?不可能所有的参与者都能赚钱,但不能低于二八定律。 没赚钱的参与者是纯消费者,不能违背性价比原则。 做不到这两点,就是缺德的方案。看不透这两点,就是为虎作伥不自知! 分析一下自己参与的项目,是缺德骗人还是为虎作伥不自知?
- ·管理的实质,是在人的行为与奖惩之间 建立让人心动的量化关系。由于人际网络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奖金制度的独特性,想运用这种模式的老板,更需要有人管理。免得被忽悠害人害己。
- 【原创】 太平洋不能翻案,但BMC模式不能曲解
-
随笔杂谈
网络信息,太平洋直购网涉嫌特大传销案庭审了。
这个案子很有意义,考验各种观点见解,看看官员、专家的认知水平。
中国直销新闻网发表了强有力的文章,《中直观察:太平洋直购涉嫌特大传销不容翻案》,文章中指出,【全国许多地方的工商、公安机关通过认真的调查分析,都认为他们已具备了传销的主要要件,如拉人头发展人员、实行团队计酬等,所以对此进行了严厉的打击。此其一;其二,我国著名直销经济理论专家欧阳文章,从太平洋直购网运作一开始,就在媒体上揭露了他们传销的本质,指出,太平洋直购因为通过大肆拉人头发展市场,且在分配过程中实行了团队计酬,完全符合《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认定的基本要件,所以,太平洋直购网运作模式是地地道道的传销行为】。打击利用传销模式非法敛财,中直网功不可没。
但是,值得提醒的是,如果照此“条件”推论,中国商务部直销管理网站上公布的32家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都是团队计酬,都是在违规经营,随时都有可能被钓鱼执法。其结果不仅是增大成本,更会扰乱正常的市场规则和商业环境,竞争的不是技术,而是攻官费,影响的是商业道德甚至伦理道德,最终会被消费者排斥。
其实,禁传条例中的传销定义很清楚,但是怎样解读却是关键。根据中国2005年11月开始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这里面有两点必须注意,第一,行为上必须采取多层次计酬制度,第二,结果上要有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后果。行为容易判断,但结果如何判断?没有量化标准如何判断行为的合理合法性?其实如果不采用多层次计酬制度,结果上造成【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后果,不是传销但不等于合法。
“传销罪”如何定,关键是如何理解、定义“传销”!
从形式上,多层次计酬与金字塔结构的制度是完全相同的,没有产品的拉人头被认为是老鼠会,那么,有产品但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算什么?不管什么销,只要沾上销字,最终必须零售。那是临门一脚,功败垂成全看此。石头卖白金价会遭到唾骂,就是卖黄铜价迟早也会受到消费者反感。销的结果如果不是消费,等于产品换个存放地点,交换过程等于没最后终结。还是回归本原,真正把节省中间环节的费用和消费者分享,去掉价格的虚高泡沫,自然会受到消费者青睐。这才是真正的彻底的变娼从良。
如果直销公司真正遵循当初本质,节省中间环节和费用同消费者分享,怎么分享方式都不是问题。关键是产品价格虚高后再分享,属于不公平竞争。
直销模式的初衷和诞生就是为中小企业解决资本竞争困难,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但发展过程中,背离了这个基本原则,利用人性的贪婪,用“事业”代替产品,用广大底层直销人员的盲目迷信完成了成本转嫁,获利的是企业和少数塔顶人物,损害的是广大直销人员的利益。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受到伤害的人员数量的增多,负面影响必定强于正面宣传,那时侯,不是产品的生命周期完结,而是企业和品牌的没落。
什么叫利用传销非法敛财骗人?关键是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所谓骗人,无非是诱惑你购买了不需要或者价格与价值严重不符的产品。但这种诈骗行为首先是受骗者有很大责任,贪心和无知才导致受骗,怎么能完全归罪其他原因?虽然贪心是人的本性,但为什么不检讨自身原因?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就是这个道理。没有人骗人,只有自己骗自己!每个人都为回报工作,都是在工作量、工作难度、投入回报率,根据个人当前情况做综合平衡取舍。投入金额少的,关注回报率,投入金额多的,不仅关注回报率,还关心本金安全性。这就是人性,这就是现实,这就是当下。所有的营销工作都是为了拉人留人,所有的人都是为了回报工作,毋庸讳言,不必粉饰。
为什么利用传销模式进行非法敛财活动,在法制健全的社会和国家根本无法生存,在中国却泛滥成灾?这才是问题的根源和关键!这些问题与直销模式或者直销模式中的传销制度有多大关系?
给任何名词概念下定义的目的是为了加深人们对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以便使人们更加准确地运用概念,更加有效地进行实际操作。
认为采用多层次计酬违法的人,应该先明确一点,数学倍增模型能不能运用到计酬领域?
认为不可以,干脆一刀切,哪怕不讲道理也请尊重法律的权威。
认为可以,那么,批判任何制度不好的的同时,请拿出好的分配制度来,以理服人,数学不是考试用的。单纯的批判简单容易,只破不立恐怕破坏性更严重。
数学模型存在了几千年,运用到经济领域不过几十年的事情,这是人类的进步。就怕流氓有文化,为什么文化人一定是流氓呢?学术界应该感到羞愧,为什么让诈骗分子运用自如?空手套白狼都可以疯狂敛财,让参与者趋之若鹜,正确运用就不能集聚消费者组织经济分配吗?难道产品过剩年代消费者的价值不重要吗?只有诈骗才能吸引人吗?骗子骗人不对,不想骗人那就拿出不骗人同样吸引人参与的好方案,那才是对知识的尊重,才是学以正用。骗子能歪用敛财,正经人只批判不正用,是学艺不精还是另有隐情?
如果禁止传销条例就是政府只许州官放火的权力寻租工具,这样的法规等于骂共产党无能无耻。反传如果连基本概念都不明白,盲目喊口号,等于为虎作伥,别再把水搅浑。
奖金制度不过是财富分配规则,分配规则决定财富分布曲线。怎么样分配,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是人设计的,不过是解数学方程而已。
不设陷阱何来陷阱?不想骗人怎会骗人!再滥的规则也比无规则强百倍。骗人的规则能骗到大众,说明了什么?自认为好的规则吸引不到大众,又是什么问题?为什么这么多人趋之若鹜为之疯狂?一个坦诚的传销人说的经典:【这么多人为钱来交钱,怎么荒谬的说辞都深信不疑,自动共鸣心中原本被理性压制的贪欲邪念,你不收钱别人也要去收,你不忽悠别人忽悠的更狠。】
太平洋直购网涉嫌特大传销案,即使今天有可能翻案,但日后迟早会再翻过去,因为那些直销难民不愿赌服输,如果软着陆做不好,还是要闹事的。【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谈不上,但是【影响社会稳定】迟早会发生。太平洋返还保证金没问题,但前提是你要继续消费,返还7000元保证金,需要你后续消费20多万元,即使产品性价比合理,这些贪心的难民们也不会认同这么长久的返还时间,更不会认同这种返还计划。虽然当时没看透,但日后一定愿赌不服输。所以,为太平洋辩护的律师没说错,但是,忽略了质量互变定律。【2008年12月,唐庆南创办开通了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以“收取保证金”“购物返利”等形式推出了涉及供应商、渠道商、消费者和电子商务平台四方的BMC模式。】太平洋比任何拿牌公司玩的都高明,只不过玩的太大了。7000元诚信保证金,靠后续消费返还,不到消费额3%的PV设定,要被自愿消费20万元以上才能拿回来投资本钱。这和分配高价产品利润空间不一样,一旦底层垫底者明白了这一点,肯定要找你算账的。要知道,参与者是愿赌不服输的,是不讲道理的。当然,很多最初的参与者是看不透这点的,所以趋之若鹜为之疯狂很正常。但是算计别人等于算计自己,不考虑谢幕怎么可能算好剧本?好的剧本应该设计在掌声中谢幕,让观众回味兴奋,见好就收并不容易做到。BMC模式没错,但是,方案的量化值却决定了是行善还是诈骗。
别笑太平洋,你没有唐庆南的脑袋聪明。虽然唐庆南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把自己送进去了,但是,太平洋和世界通的案例告诉了我们一个浅显的道理,法律不可怕,贪*官好对付,最底层的参与者才是令人恐怖的,口水不仅会淹死人,还可以帮助贪*官增加权力寻租的砝码,为灰色收入戴上光环。因此,设计方案应该考虑的是如何让最底层参与者认同,堵住这些人的嘴巴才能避免口水,才能真正做长久。想运用直销模式的企业老板,想设计直销奖金制度的操盘手们,应该认真考虑这个事情了。否则,别人的教训说不定照样会落到你的头上,发生在别人身上是故事,发生在自己身上是事故,别只考虑画虚饼吸引人了,考虑如何让参与者不流失、不反对你比其他更重要。
太平洋的教训告诉了一个简朴的道理,真正尊重消费者的利益,才是做大事业的基础。网络人知道底层人是奉献者,找不到人赚不到钱,愿赌服输也会认头,但是当消费者能不能满足一下虚荣心,让参与者感觉占了便宜,在外人面前能吹嘘这点虚荣,为什么一定被别人笑是冤大头?这么点要求你直销公司都不能满足,不是太欺负人了吗?
2012-12-29 19:51:40
网上流传,太平洋官司打赢了。但是,没有人去分析假设这场官司真的胜诉的后果。这场官司不能打赢,因为打赢官司的后果更严重。本文已经分析过这个事件的性质和因果。如果真的陈有西辩赢了,那么,意味着以前工商部门执法是错误的,不知道那些款项怎么落实。另外,随着网络的扩大,迟早会有人醒悟,那时候,怎么收场?唐庆南如果明智,应该承认模式创新中有不当地方,赶紧平仓收场。忽悠别人别忽悠自己,毕竟那些愿赌不服输的底层人才是最大的隐患,钱好花,但命更重要,事情再搞大,恐怕只有用脑袋才能平事。蚁力神的教训还不够吗?世界通的教训还不够吗?2012-12-30 23:11:37
都是屁股确定脑袋的家伙 你们真的看懂了太平洋的商业模式极其巨大威力吗?你们真的看清了太平洋商业模式利国利民利人利己的独特魅力吗?拿什么“那些愿赌不服输的底层人才是最大的隐患”做为借口和理由 自己觉得真的能够自圆其说吗?愿赌不服输 这也叫理由 服输不认理算不算理由 有几个太平洋渠道商真的会这么觉得 你们是在意淫吧 不交钱照样可以省钱 总归要消费的 而且是物美价廉的消费 交点力所能及的钱 还能提前享受很多经营权和价值含量很高的权益 有几个渠道商是没有真的看懂这最起码的一层意思而去盲目交钱的?你们就去意淫吧!2012-12-30 23:23:14
1 太平洋的奖金制度很简单,不存在多层次,就是单层的。商家自愿承诺给予太平洋平台的返利(相当于商品售价的1-5%),再由平台扣除税金之后奖励给实际的消费终端及承诺给商家带来订单的渠道商。如果这也属于多层面的传销,直销50-80%的拨出比就是在肆无忌惮的杀人越货 2 不要把某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行为全部解读为中国政府和政党的行为准则,类似同理,不要把某些渠道商不规范的运作方式等同于太平洋公司的运作规范。渠道商和太平洋公司之间就是企业和商户间的合作行为,自己为自己的承诺和言行负责 3 您可以排斥太平洋的理念和模式,更可以抵制和鞭笞太平洋的运作方式,不过有个小小的前提:扪心自问,您真的了解和读懂了太平洋吗?如果您希望自己是诚实的公正的,请展现自己的理性和客观吧!别让自己的良心不安,别让子孙后代去努力原谅我们可悲的短视和阴暗的心态! 4 太平洋不是简单的电子商务,纯粹用电子商务的眼光也看不懂太平洋。太平洋做的是通路,打造的是平台和社会价值,推广的是公平贸易,经营的是社会诚信。如果你连产品之上是渠道都还没法理解,怎么去看懂通路和平台价值呀?更没法理解社会的缺失就是企业最大的价值所在,诚信原来也是可以经营的。 5 太平洋没有人头费和入门费( 即使是变相的),金钱确实不能完全的保障所有的诚信,然而通过金融和控制信用风险的手段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一些起码的诚信,当然不排除借助司法手段。否则,有谁告诉我什么办法可以最有效的监控诚信?如果商户和公司间自觉自愿的属于商户力所能力的诚信消费保证金也可以被强奸为人头费、入门费,所有的预收订金的订单式经营模式都会面临尴尬。何况 谁见过可以具备15-45天冷静期的传销入门费、人头费?如果某些商户为了得到更多的优惠和折扣,自己自不量力在厂家一次性批发了一万条牛仔裤造成积压和库存,再把责任反怪到生产厂家,天理何在?何况厂家事先都有提醒和交代。 6 太平洋直购不是直销,请不要拿直销的框框调调来评说太平洋,更不要拿直销的理念和标准来判别太平洋。只要您还做不到跳出行业看行业,你就永远没法感受到太平洋的无限魅力。直销解读不了太平洋,直销思维更没有能力和鉴别力去评判太平洋,太平洋涉及不少司法空白领域,也牵扯不少传统领域和行业人士的无可厚非的盲区,若不能站在国家民族的高度,或者若不能跳出行业看行业,若缺乏立体关联思维,压根就难以有那个心态去完全读懂太平洋。看懂太平洋其实很简单,难的是我们缺乏应有的心态,难的是太多的人只要涉及到自己的盲区或异于既成的理念定式本能地表现出偏执,本能到无意识的偏执。 7 看到如许之多的报道,有几人真的琢磨透了BMC模式的准确含义和精神实质?悲哀呀!无论是有意无意的屁股决定脑袋的歪曲,还是盲目的偏执的误读误解,起码的职业操守总该坚守吧?起码的无罪推论的准则总该坚守吧?法不授权不可为的执法底线总该坚守吧?太平洋确实像传销,而又确实不是传销。传销的本质是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及扰乱市场人心、破坏和谐稳定、缺乏可靠、稳定、不违法的资本资产和根基,而太平洋本质上就是推动公平贸易,打造社会诚信,利国利民利人利己。她是对既往商业模式的传承和扬弃,她确实有改写历史和颠覆行业的威力。可是,她改写的是只有西方列强、外国先进的商业模式掠夺中国资源、市场和财富的历史,颠覆的是已经缺乏核心生存力的行业及商业模式;她确实可以感动中国震惊世界,因为她真正属于中国创造,无论人员、资源、市场、汗水在哪儿,订单都可以在中国。 8 太平洋直购网终于在一片有意无意的误读误解声中暂停了杜鹃泣血的呐喊!在一帮法盲和偏执狂编造的莫须有罪名之下备受存亡的磨难!本人坚信最高政府机关和执政党能具备最起码的执政水平和鉴别力!假若太平洋真的最后被定性为传销,那将会是国之不幸、民之不幸、亲痛仇快、自毁前程,中国的电商模式将会彻底失去可以和世界先进模式叫板的最后机会,西方列强及外国先进的商业模式掠夺我们血汗、资源、市场和财富的局面可能会更加的坚固和久远。客观理性的比较,中国对于世界唯一剩下的优势资源可能只有人员数量上的相对优势了,这也是互联网时代很重要的资源之一。个人错过了互联网基本可以说错过了一生一世,国家呢?不敢想象,可能会更加的久远了。醒醒吧我的大爷们:商业模式决胜未来绝不是在危言耸听,中国决然走不了军国主义和霸权主义的扩张路线,如果在商业模式上也不能迎头赶上或超越世界前沿,国之昌盛民之久安谈何容易?稍有些良知和理智的国人啊,跳开自己的行业和那点既得利益吧,国强民富才是立国利民之本!太平洋模式的伟大,不在于对于某些行业的颠覆威力,更在于国家经济的未来。隋唐演义中有段对于李元霸铜锤无敌的描写很有趣:锤半打跑裴元庆,锤风带倒老杨林。想想吧,老杨林只是被锤风带倒的,市场经济、买方市场和互联网共同主宰了21世纪行业及商业模式的兴衰沉浮; 9 很多人不理解不认同未来利润这个概念。其实,我们的按揭贷款买房就是为自己未来索求埋单,开发商和银行得到的也就是我们的未来消费的利润前置;超市和美容院发售购物券及消费卡,也是一种融资和预售、锁定未来消费的一种经营方式。国家的那部法规认定了企业选择运用该经营方式的违法?有哪部法规确定了银行必须要等到客户还清按揭贷款后才能动用该笔资金?超市或美容美发院必须等到消费者完全兑现自己的消费承诺之后才可以动用和分配出售卡券的收入?既然这些都是可以经营的,那么太平洋所抽象出的未来利润前置概念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不可以经营和分配呢?法犯哪条?如果说这个领域还有太多的层面需要规范,这也正是国人的期待。 10 如果该模式和既往的商业模式一样都来自国外,试问:国家拿什么法规来限制别国公司的行为?无法可依还肆意把权力凌驾在法规之上是否属于对法规的凌辱或践踏?对于外国公司不敢无法无天,对待本国的公司就敢恣意妄为吗?对于个人或企业,最该遵守的行为底线不是合法,而是不违法,法不禁止则可为;对于政府和执法机关,最起码该坚守的底线是:法不授权不可为。人大代表都具备司法豁免权,如果他确实违法了需要对其执法,也还得预先合法解除其人大代表的资格,否则,就是执法犯法。 11 没有创新的理念怎可有创新的作为?没有高远恒久的理念怎么能有经久不衰的公司?改革开放需要创新,摸石头过河也需要创新,知耻而后勇后进赶先进更需要创新,创新的源泉、动力、环境取决于执政当局的格局、高瞻远瞩的眼光和洞察力以及继往开来的胆识和魄力!扼杀企业和国民的创造力就是扼杀国家民族的希望!2012-12-30 23:29:07
由于BMC模式结合目前各大成熟的商业模式(包括量贩式经营、连锁店经营、人际网络、电子商务、金融等)优势于一身,采用哈佛大学MLM市场经济倍增学的市场运营方式,利用人的口碑推广的力量使该模式极具创新性。公司在成立和创建该模式之初,就严格遵守法律、依法经营。因此,该模式与传销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公司的运营从一开始就完全做到了公开透明,不仅网站的信息、利润分配制度、风险提示、合作协议、冷静期细则等公开透明,而且最重要的是公司财务一直做到了完全的公开透明。从两次立案、两次司法审计中可以证实以上所述。这些对一个民营企业来说是非常难得的,根本不存在任何欺诈诱骗行为。 第二、与公司合作的所有诚信渠道商户,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与公司签订法律合同后予以合作,否则不可以进行合作。这充分证明公司开拓市场不是拉人头的行为,是法律合同约定的合作行为。 第三、诚信渠道商户所缴纳的诚信消费履约保证金是根据企业双方签订的法律合同约定收取的。在商户旅行合同后,诚信消费履约保证金将100%全额返还,与传销骗取“入门费”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在签订合同生效之前还设立商户的诚信消费履约保证金15天——45天无条件退款的冷静期以及进行电话回访并录音,核实情况,告知投资风险等,最大限度地保障商户的利益。 第四、产生的利润严格按劳按量进行分配。经营中虽然有人的运作,但“人”是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不是按简单的人头数量及层次来进行分配的。比如10000 PV消费,有可能是一个人消费的,也可能是10个人每人消费1000PV,也可能是10000个人每人消费1PV,跟量有关系,但跟人头数量没有任何关系,与传统团购做法一样,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分配制度。(诚信消费秋分返利表说明详见附件一) 第五、网站所列商品都是按市场价的1——5折销售,不仅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获得消费PV积分,并且承诺、履行假一赔十,保障每一位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因此,不存在任何客体受到任何侵害。截止目前,公司在三年多的运营中,没有出现一起消费者上当受骗或欺诈的投诉,没有发生一例合同纠纷。 BMC模式与传销的形式上的区别: 传销六大特点 电子商务模式BMC营销特点 1 组织严密、行动诡秘:传销一般采取把人员骗到异地参与,组织严密,一般实行上下线人员单独联系,而组织者异地遥控指挥。 1 企业依法成立、网络公开经营:参加经营的人在自己所在地自主经营,凭合同相互制约,以总店、分店形式公开联系,分店自选商品经营。 2 杀熟:以“找工作”、“合伙做生意”、“外出旅游”、“网友会面”等为借口,诱骗亲戚、朋友、同乡、同事、同学到异地参与传销。 2 以网络实有产品寻求共同经营:参加者根据自己所在地的需求,进行市场化运作,按需经营,产品丰富多样。只依赖市场。 3 编造暴富神话:利用一套貌似科学合理的奖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说理论,鼓吹迅速暴富,鼓动人员加入。 3 以网络实有产品的质量、价格优势显示利润空间:企业对产品销售价格和返利有明确的规定,经营者有利润空间,BMC是通过劳动的致富手段,多劳多得。 4 洗脑:对加入传下组织的人以集中授课、交流谈心等方式不间断的灌输暴富思想,使参与者深信不疑 4 以诚信为本:除了拥有诚信理念培训以外,和所以企业一样,还有产品技术培训,市场走向培训,让经营人知其知彼,走正确的发展道路。 5 高额返利:传销组织一般都制定有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强的“高额返利计划”,在传销人员的鼓噪下,很容易使人产生投资欲望,轻率加入传销活动。 5 共同经营中的可见利润分配:一切返利条件在网上公开,依法合同加盟,返利笔笔落实,依照法律规定,合作来去自由。 6 商品道具、价格虚高:传销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发展人员,骗取钱财,因此被传销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很多是难以衡量价格的化妆品、营养品、保健器材、服装等,部分商品是“三无”商品。 6 实有10多万多种商品、优质低价:商品是实物,价格低于批发价,销售是使消费者获得实惠,产品来源于知名企业或优质低价的合作企业,产品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货真价实。 BMC模式与传销的实质上的区别: 传销是为了某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来损害大家利益的行为;参与者基本上是受害者。是上线制造假象迷糊下线,来达到骗去钱财的目的。宝塔形式的个人(或小集团)敛财。BMC营销模式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社会经营活动,信息公开,无需制造假象,利益点PV,完全透明,即劳即得,多劳多得。企业利润企业所有,没有宝塔形式的敛财。 “精彩生活”董事长唐庆南说:“我公司之所以会被误解为传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部分与公司合作的渠道商户在市场推广中为了利益进行了夸大宣传;二是部分与公司合作的渠道商户采用了培训与推荐这种类似于直销及保险营销等方式。而采用培训与推荐的方式并非只在传销内存在,在保险与直销行业同样普遍存在,从概念上看,类似并不等同于就是,不能仅凭与我公司合作的渠道商户在市场推广中采用了类似直销营销的方式就认定我公司是传销,如此机械模糊的认定也与我国罪行法定原则相违背。” 围绕BMC商业模式是新模式还是传销问题,2011年9月,我国权威法学专家赵秉志、陈兴良、杨立新等五位法学专家经过对公司BMC模式的研究,得出“不宜以传销评价”的结论。2012-12-30 23:34:14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错误及情节异议 下面,为便于法庭掌握应关注焦点,我对《起诉书》中的事实错误、情节错误、观点错误一一指出,供审查参考。 1.关于犯罪起源牵连,指控不实。《起诉书》的第一个情节,以美国“立新世纪”被查处来铺垫,认定事实是错误,企图以唐庆南参与过被查处过有污点国外传销组织来归类唐庆南的背景。在质证中我们已经指出深圳福田工商局处罚的只是利用立新世纪产品搞传销的高亮和陆华个人,而非《起诉书》所说的查处美国立新世纪公司。查处的时间是 2004年4月30日(卷28《处罚决定书》),也不是《起诉书》表述的“同年年底”。同美国立新世纪公司无关。因为此时这个公司根本没有进入中国。而唐庆南是在2007年才购买了立新世纪公司的600万保健品,想做省区代理商。很明显与以上人员的个人的违法传销行为毫无关联。立新公司没有在中国受处罚的记录,没有任何证据。刑事审判必须坐实证据。更不能由此推论唐加入过传销公司,并学会了传销模式。也同后来唐创办精彩公司的BMC电子销售模式也没有任何关联。将一个人人生经历来作为认定被告人品行及案件起因的方法是毫无根据的,这是一种牵强和血统论。相反,《起诉书》只字不提唐庆南出身警察世家,其本人二十五年的警察身份,来证明他根正苗红。因此,这一节完全无关情节,应当在判决认定中删除。 2.关于移用保证金的指控不实。《起诉书》指控唐庆南与刘辉“合谋”将公司收取的保证金借给刘辉,用于精彩公司的增资。而事实并非唐庆南一个人就决定了此次借款行为。在由唐庆南担任法人代表的精彩公司,任何与公司有关的重大行为都是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商讨同意后才能够实际实施,是公司行为而不是唐庆南个人行为。另外,根据《合同法》《公司法》和《会计通则》相关规定,公司将合法收取的保证金用于合法的公司资金运作是合法的。 3.关于将公司资金转移的指控没有查清真相。《起诉书》指控“在江西精彩公司账户被公安冻结后,深圳精彩公司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间提供银行账户帮助江西精彩公司转移银行接口收取保证金和支付返利”。《起诉书》所指控的案情属实,然而导致精彩公司转移银行接口的直接原因,是公安机关不顾企业存亡,冻结了企业账户,全国电商客户无法结算。这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还有可能导致群体事件,因为精彩公司的全国有数万客户。精彩公司为了按约定退还渠道商的到期返利,而不得已开展的自救行为。再者说,公安机关当时的冻结行为,已经被2011年11月11日的认定为不构成犯罪予以销案的决定所否定,该冻结行为不具合法性。因此,这种为了公司目的资金异地结算,完全合法。 4.关于PV计算按层级的指控不符合事实。《起诉书》认定“唐庆南依托太平洋直销官方网设计的1PV=7元人民币为计量单位的积分返利制度,并以此为核心,推出了以购买商品或是缴纳保证金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是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的经营模式。渠道商缴纳了保证金购买了pv积分就可以向下批发,即转移给下级渠道商……2010年8月,全国省、市、县(区)级代理商基本推广完毕后,唐庆南等人为了继续吸引人员加入,从而骗取保证金的目的,对渠道商层级作出调整。”这是对规则和唐庆南商业目的曲解和歪曲。理由如下: (1)太平洋直销网经营模式的规则不是以人员数量为计酬,而是锁定未来一定时间段内的购买群体,以可以预期未来真实发生的订单量和实际消费的量为计酬依据,而不是以人员数量来计酬,人员并不直接反应出消费的能力。当然,任何商业行为都是需要人气的支撑,但不能任意曲解BMC规则的初衷。 (2)公司设计了一套退出机制以保障渠道商的利益,尊重客户的选择权。在订立合同初期有45天的冷静期可以随时放弃履行合同并要求退还保证金;还有6个月的时间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保证金无条件退回;即使过了6个月,渠道商也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退出;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满足合同所附条件及时退回保证金。合同是这么签订的,实际上也是切实履行的,没有发生一起不能退回保证金的事件。无论是公司还是唐庆南本人全面履行了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事实发生。 (3)对规则的调整是为细化不同消费水平的渠道商利益,《起诉书》认定的规则的调整是为了骗取保证金之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保证金示例证据: 这是收取保证金的收据。保证金的性质,何时返还、15-45天的冷静期,消费达到全额返还,过45天后不得退还,都是在网上一直明示,在他自己的账上一直公示的。没有任何的欺诈和诱骗。 5.对渠道商按传销级别区分的理解不符合事实。《起诉书》认定“截止2012年4月9日精彩公司共发展渠道商”121474名发展其他会员6767553名。其中最高级别的全球诚信商47人,最低级别的合格渠道商56784名,各级渠道商之间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然而事实是,公司与符合条件的渠道商之间直接调用过太平洋网结算的,都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没有谁高于谁和先来后到,大鱼吃小鱼的规则,后来的渠道商也可以通过实际消费或是转让自己的订单迅速的超越推介自己的先到者,不存在有序的层级关系,也没有规则约束一个层面对另一层面的控制和剥削,所有的渠道商在公司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源于合同,也灭于合同,不受制于其他渠道商。所有的渠道商实际上都是在同一个层级上成为太平洋网的合作相对方。所谓级别,只是组合“联盟商”的地域关系,和购买消费业绩的大小,享有不同比例的返利。不是一层层返。保证金也是直接结算,没有层级关系。不可能形成层层传销。 请看一个集群消费、团购、共生PV示例网页。挂靠在一起只是相当于团购,增加消费的总量,享受根据消费总额得到的折扣率优惠等级,而不是根据人数多少、人控制人的等级:(图) 这是一个渠道商的集群(团购)结算后台。将其他商户的购物量都计到一起,涉及总的消费额是1374996元。一共产生是PV值是196428元。比他一个人自己的消费额要大,折扣更优惠。根本不是一种人头互相控制的层级。公安局、鉴定人、检察院都将这些集约结算商户,错误理解为是“下线”。 这是一个渠道商的一个月的购物消费业绩。全部有真实记录。保证金按购物返还,PV按每笔积累产生,一直有效。全部真实记录,由消费者自己明知、了解、掌握。 这个渠道商下挂的集约消费群有347人,由于加大的消费额,产生的业绩合并在一起,享受更优惠折扣的返利PV。只按消费的总成绩来计算。没有体现任何人头的特征,也不按人头结算。 6.获得诚信渠道商的数据严重错误。《起诉书》认定:“通过单纯消费的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的人数为137人”数字失实。辩护人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向江西精彩公司调取的数据表明完全通过自然消费完成1000pv的有1800人,消费总共完成订单数量3000余单,同时该组数据也再次说明BMC模式是建立在一个真实的购物网站上的,与传销的无实际消费完全不同。而且,由于大多数商户选择了交纳保证金同时消费的模式,已经实际返还保证金的人,有3万多户。见唐庆南、徐兴春的当庭陈述。但公司查封公司账册后没有统计鉴定这一数据。只是断章取义地说只有137人。 7.PV获得举例不客观全面。《起诉书》还列举了两个不带有普遍性的例子:“消费获得自然1000pv在太平洋网站上消费平均要花费97.635.54元,要是选择自己充话费平均要花费617.500.00元”来佐证通过实际消费获得PV,很难得到。这是选择了利差最小的商品和服务。太平洋网有2千多万种商品,交话费只是众多消费中量大利薄的电商服务特例,不具有现代高消费特征。消费者充100元话费,消费电信实收97元,网上卖98.5元,只有1元多的利润,所对应的PV积分自然比较少(0.2pv)。但如果消费价值较高的商品,比如买五粮液酒10箱(每箱六瓶,一瓶网上只卖398元约2400元)给渠道商,市场上卖520元,有1000多元的利润,一箱的利润就达到了100pv,十箱就有2万多元利润值,就能达到1000pv。 五粮液一箱2万3880元,就能够达到1000PV的购单实例证据:(图) 这样折扣率高的商品占,太平洋直购商城的大多数,而且消费者因为利差大,也喜欢买,因此是消费主流。电信充值卡业务利低,但是量大,也有利可图,但是鉴定报告选这个样例,说要挟消费60多万才能达到1000PV,起诉书也作为指控例证,毫无可信性,是错误的。 上述例子同样也可以推翻《起诉书》第8页第二节中,关于“通过消费累计pv不仅花费时间长,而且积累周期长,难以实现”的指控。因为,依据规则,每一位自然消费者,通过累计,都是可以百分之百的实现积分和成为渠道商。因为精彩公司的所有积分是不过期一直有效累计的。 8.关于BMC模式不会产生真实利润只有虚拟利润、只能用保证金返利的指控不实。《起诉书》中对“精彩公司返利分配的所谓的利润即PV只是虚拟的利润,并未形成,各级渠道商获取的返利实际上是后加入者的保证金。”这一指控表明公诉人并未真正了解BMC 模式。BMC模式下,利润产生是真实的。因为生产供应商提供的价格,同消费者购买价格的利差是事实存在的。为了获得大批量销售,所有生产商都会低价供货让利。国美、苏宁连锁店就是这样的。区别只是传统销售同网上销售的不同。精彩公司所有的供货商都是有低于市场价供货的协议的。只要产生真实的销售,就会有利润产生。因此PV积分的利润是客观存在的。并不需要用保证金去填补。只是交保证金买积分时,销售利差还没有发生,因此先用保证金预支现象有发生,而公司运用这种保证金是合法的。后面分析。 精彩公司的利润来源还是消费。预定消费是为将来的消费预付金额,虽然渠道商之间可以转移,但是无论转移多少次,该预订消费的保证金始终由公司收取,只是支付给公司保证金的主体发生更迭而已。因此,实际消费还是预定消费均可以给公司带来利润,而公司据此才将自己的部分利润以返利的形式分配给消费者和渠道商。返利使用保证金的问题我们在前面是已经论证过,依据合同收到的保证金企业可以用作经营资金,这符合《合同法》《公司法》和《会计通则》的相关规定。 9.关于保证金使用权的财务知识理解错误。本案公安、检察机关都有个财务常识性的错误。以为收到的保证金是不能由公司支配使用的。受公安指示进行鉴定的审计所,也违背常识作出这样的鉴定。导致扣除了保证金部分,结果说公司有10多亿的亏损。 公司的保证金在企业财务处理上,属于暂收暂付款,可以纳入企业流动资金。这同房产公司收取客户预售房款、向银行贷到贷款性质是一样的。收取保证金,进入企业的流动资金,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是是一种负债,到期或者到约定条件成就时,必须归还。而不是锁定不能用。只有双方约定银行监管的资金,才受合同的《起诉书》指控“唐庆南收取渠道商和会员的巨额保证金被其个人控制、支配、并肆意挥霍.”。收取保证金是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对保证金予以理财投资是为了让企业沉淀资金能得到保值和增值。对钱的支配和调度绝大部分是公司借款行为,有借条可查,在公安对唐庆南和精彩公司其他股东的询问笔录也证明,虽然股东决议过程没有全部形成文字记录,但每一次公司的借款行为都是经全体股东商讨并通过的,而不是起诉书认定的唐庆南个人将其中800万元放贷给刘辉个人使用,指控唐庆南挥霍保证金与客观事实不符。 唐庆南实际控制公司,有几十个亿的资金可以使用,他不仅没有通过分红给自己谋取私利,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限制自己及其他公司人员擅自使用公司资金(详见卷34“市场规范相关资料”,卷36“诚信保证金监管资料”)。 10. 虚假和欺骗性宣传的指控是无中生有。《起诉书》指控唐庆南先生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对公司模式基本制度和经营状况大肆进行虚假和欺骗性宣传。这不符合事实。 首先,精彩公司的宣传无论书面和口头都只有一套内容,而这些内容都公布在太平洋网上,让所有人可以反复查阅。特别是通过网络公布,没有另外的一套宣传内容。网络公示的可以反复比较研究讨论的特性,意味着不可能隐瞒真相。 其次,这些宣传多数通过中央电视台、江西日报等主流媒体的推广,这些宣传都是通过正常渠道公开进行的,所有的宣传都是实事求是,没有虚假及夸大的成分;如果指控唐庆南虚假宣传,央视这些媒体岂不成为了帮凶和同案犯。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这些内容存在虚假和欺骗的成分。 第三,公安查明,该公司没有任何限制客户进行控制性宣传的任何行为。公司敞开接受考察,全部如实介绍。没有误导性控制性培训。 (图) 所有商品和价值都公开、明示,假一赔十。既没有欺骗消费者,也没有欺骗渠道商。同传销犯罪,没有货骗人头费,或者质次价高以物为幌子的特征,完全不同,完全是现代电子商务的公开化交易特征。2012-12-30 23:37:45
(六)关于本案有没有真正意义受害人 本案一个奇怪的现象,没有明确的报案受害人。案卷中没有见到这样的材料。这同真正的传销案大批末端消费者上访要求追究被告形成鲜明对照。所有来参加旁听的群众,即渠道商,本应是最恨唐庆南的受害人,来旁听的都是支持被告并为其喊冤的。 以唐庆南为法定代表人的精彩公司自创办以来,一直诚信经营,致力于打造一个有价值的平台体服务于社会。太平洋直购网的运营完全做到了公开与透明,关于BMC模式的所有规则也完完整整地公示在网站上。另外,为了避免用户误入歧途,精彩公司还专门开了各种培训以及录制了光盘,以此来让用户们完全地清楚规则。 在渠道商的队伍日益壮大的形势下,为了规范市场推广行为并对违反规定的渠道商进行处罚,精彩公司还组织渠道商组建了“道德与规范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渠道商自行推举。接受监督。这完全是正规电子商务大公司的做法。如果传销公司这等于自找烦恼。 在唐庆南及其公司的共同努力下,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渠道商去报案投诉精彩公司及唐庆南本人。由于渠道商的队伍比较庞大,只有极个别渠道商户违规或违法推广的行为受到过投诉,这不属于公司行为,不是公司的责任,更不是唐庆南的责任。 (七)关于本案有没有造成损失 无论是精彩公司股东,还是精彩公司的员工,甚至渠道商,无不例外地认为在BMC模式下运营的太平洋直购网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利润,公司不存在亏损。 目前太平洋直购网站还在正常营业,还是用原来的消费积分返利表格进行消费返利,虽然营业额下降了90%以上,但是每月的商品营业额利润,除了用于消费积分返利,税收和百余人工资外还有盈余。证明这一商业模式是可以正常经营并合法产生利润的。 然而,公诉人却仅凭一份授意的有罪推定的不真实性《鉴定报告》,就企图认定精彩公司“已经造成巨额亏损”,显然这一结论是完全违背事实真相的。一个例子就是,公安查封的公司账上现金达11亿,广东房产6亿,这在《起诉书》中有记载;另外有网上结算现金6亿多。这样一个有20亿优质资产,而没有到期负债的公司,在中国当前是不多见的。哪里是一个亏损公司? (八)关于本案有没有造成客户损失 网上购物如果欺诈,是无法包庇住的。会马上被曝光。只要在太平洋直购网上体验过购物的会员,基本上都会认可这个诚信购物的平台。网站保证所提供的一切商品都是正品,且商品普遍比市面上的价格低,随着用户等级的升高,不但购买商品的折扣将更高,且用户还能享受到返利。可以说,所有加盟太平洋直购网的客户都可以从中获利。至今为止,不但没有客户投诉过精彩公司,在精彩公司股东被控组织领导传销罪被抓之后,客户们纷纷表示愿意为其作证自己没有受到任何损失。 精彩公司目前没有出现一例实现约定消费而不退还保证金、不返利的事例,一例都没有。《起诉书》记载,已经完成约定消费、达到约定PV额度的、已经退回的保证金和返利款,已经高达14.6亿。如果真有欺诈损失,客户不可以不投诉,不可能一笔都不出事。这么大的交易量和现金流,没有出现一笔支付不能,说明这个公司的信誉,不是一般的好。 显然,公诉人指控“骗取保证金”的指控事实不能成立,所有客户的消费等都是自愿的,并且广大太平洋直购网的客户还从中获得了低价购物的利益、再返回PV利润的利益。这样,这个模式才会有这样爆发性的增长。其奥秘,是其他商家和赚利,精彩公司将这一块利益都让度给了消费者,只占有预期消费保证金的现金流。而保证金是到约定条件保证返还的。这就是这个模式的科学性和生命力。 (九)关于本案有没有造成市场冲击和混乱 传销,一个最主要的犯罪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对正常市场交易秩序的破坏。 精彩公司一直严格遵守与客户的协议约定:网上商城提供质量过关的正品;每月的25日及时将返利金额打入客户的账户;渠道商一旦达到消费额度即一定的积分PV值,满足返还保证金的条件,即时地将保证金返还。 太平洋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一直物流正常、结算正常,程序井然。货物真实,价格低廉,假一罚十。而且都设定了供货商质量和发货保证金,保障消费者利益。所有的到货和收到消费PV积分返利、收回保证金,都没有出过差错。这对一个676商户的交易平台,能做到是非常不容易的。 即便目前在股东被公安机关逮捕、公司账户被查封之际,公司员工仍然坚持没有工资自愿上班,太平洋直购网照常运营。从精彩公司的财务报告上显示,截止2012年4月为止,公司至少已经为社会创造了上亿的营业净利润。这在《起诉书》中也已经体现。 公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唐庆南创办的精彩公司对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唐庆南说的没有冲击正常市场,只冲击了其他经销商,是有道理的。由于他将供货价格和商家利润都在网上公布出来,导致其他赚取高额利差的公司的恐慌和怨恨。市场被挤占,于是不断有其他电商和传统经销商,作为市场竞争对手,投诉控告太平洋网在进行传销。这也就是本案惹祸的由来。2012-12-30 23:42:33
(五)关于BMC模式保证金的性质。 唐庆南创新的这种BMC模式依据与渠道商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收取诚信渠道商诚信消费履约保证金,在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将全额退还。我国《民法通则》支持承认并保护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先收保证金,后面提供服务,享受折扣,这在我国的企业经营模式中大量存在。象高尔夫会员卡消费、房产预购消费、理发店的买卡消费、中国移动的手机套餐消费,都是同一模式。消费者预交了保证金,保证承诺消费到一定额度,以换取更大的折扣优惠。这种保证金,收取方都是可以使用的。是一种企业流动资金。在会计科目中,属于暂收款,计入应收应付科目。作为企业负债,做账为“应付款”是正确的。归还保证金后,应付款减少,企业负债减低。因此,《鉴定报告》将退还保证金列为返利款是不符合事实的,将“应付款”科目调整到“管理费开支”栏目,是错误的。公安和鉴定单位的两个错误,导致企业出了13亿的虚假亏损:一是将收入保证金,理解为企业没有收入,不能动用的,这样就没有了进开支来源;二是将归还保证金的行为,错误地调整为管理开支。一方面隐瞒了来源,一方面虚列了开支,于是得出了亏损13亿的错误结论,被检察机关拿来进行错误地指控。这既违反事实,也违反会计准则,更违反法律概念。这种做法将直接误导法庭。事实上,这个公司账上资产达16亿,固定资产6亿多,根本没有亏损。对保证金的误解,直接导致指控错误。 这种消费保证金,同人头费完全不同,因为是有2000多万种商品网购真实存在的。不会买不到货返不到利。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传销骗取的只收不退的“入门费”有天壤之别。按消费者消费达到100PV,即返700元。1000PV,就能够全额返7000元。现有公安法庭证据和被告徐兴春的当庭陈述,证明已经返还的达3万多个商户。被检察机关《起诉书》第8页认定为“推广返利”的13.87亿,绝大多数就是退还保证金。根本不是《鉴定报告》和《起诉书》认为的所谓推广费,精彩公司从来不做硬广告,没有大投入。 因此,指控说精彩公司骗取保证金,是不符合真相的主观猜测。公司帐上被公安查封的现金达11.58亿,结算电子帐户上的结算资金还有6亿多,说明所有收取的保证金都是有保障返还的.由于加盟商有消费,达到100PV时,已经有利差产生,公司必然有利润,因此保证金的退回也能够保障的。 这也是原来南昌公检法和江西政法委认为不够构成传销罪的主要依据,这种模式规则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嫌疑,保证金收取符合《合同法》的约定和我国会计制度,收取的保证金对应的会计科目记入公司其他应付款,这钱最终是用来返还的。 公司在保证金使用上与渠道商、中信银行签署《帐户监管协议》来保障保证金的安全。目前为止,尚没有一起符合附条件不能清退保证金的纠纷和事件,也印证保证金制度在该电子商业模式中的可行性。 (六)关于BMC模式企业合作与层级传销的区别。 公、检环节和法庭审理中,层级问题一直有很多误解。将消费折扣优惠率比例级别,直接误解为人头传销的级别。直接将消费额度的不同,折扣率不同的层级,直接理解为是传销的层级。BMC模式,是基于在太平洋网上的消费额度积分,不论是什么人,消费多就返利多,享受最优惠的折扣率级别。而不是人的控制级别。所谓大区渠道商,只是承诺消费额度大的人,愿意多消费的人。他所有发展的人,都是以真实消费为基础的。并没有人与人之间的任何控制。一个角落里的消费者,如果能够消费到很大,他就可以达到最高的消费折扣。即也可以享受大区渠道商的返利率。产生的利润严格按消费量进行分配。 经营中虽然有人的运作,但“人”是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不是按简单的人头数量及层次来进行分配的。比如10000 PV消费,有可能是一个人消费的,也可能是10个人每人消费1000PV,也可能是10000个人每人消费1PV,跟量有关系,但跟人头数量没有任何关系,与传统团购做法一样。不存在直接或是间接以发展人头数作为计酬或是返利,PV的转移不等同于买卖,一个渠道商只能是自己预定的PV量中获得利益,所有的渠道商都是和太平洋网结算,渠道商与其推荐招来的渠道商也不存在利益上的层级关系。结算的利润不是简单的靠与层级,跟人头数没有关系,跟量有关系。后加入的渠道商为推荐他的渠道商贡献仅是取得更高优惠的资格。 这种BMC模式下,渠道商的收入不是直接来源于介绍他人抽取的佣金,在制度设计上设计了积分和返利适当分离制度,避免渠道商根据推广人数拉人头来获得现实利益,渠道商的利益是固定的,建立在真实有消费的基础上,只能在渠道商和消费者之间分配,不存在发展下家越多,收入越多的问题。比如规则中设计了三分之一市场的概念,目的就是消除渠道商的层级化,渠道商在推广发展时不能全部发展,除了联盟团队积分以外,渠道商自己必须要通过发展新的渠道商来完成受要求等级积分的三分之一,才能升级成为相应的等级,获得全额的联盟积分;而传销的层级是分明的。BMC模式理论上采用了市场倍增学利用口碑推广的力量的创新模式,注重团队合作,团队计酬的方式。 我国《刑法》规范的组织、领导传销的对象是自然人。精彩公司合作的渠道商主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是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注册的以经营为宗旨的公司,能独立的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是企业与企业间的合作。否则,不予合作。这客观上保证了合作双方的真实交易实力,同时也规避刑法的风险,在实际运行中设计华北区、华东区、华南区也是为了更好的团队合作和计酬。在客观方面《刑法》所打击的仅限于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中前两项的行为,即发展成员复式计酬和发展成员收取入门费的行为。没有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发展成员形成层级,并以下层级销售业绩作为计算或是给付上线报酬的情形列为犯罪。BMC强调企业团队合作这种模式与传销模式中的“拉人头”的方式明显不同。 (七)关于BMC模式规则有无隐瞒真相 唐庆南创新的这种BMC模式拥有诚信的理念培训,理念公开,有据可查,渠道商可以依靠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消费能力综合预期市场选择发展道路,所有的培训公开并保留视频资料,没有隐瞒真相,向各级政府的汇报,以及两会的人大政协提案都是一模一样,没有任何夸大,更没有任何欺骗。公司的财务管理及几百万笔的进出款没有一例遗漏和错误,网站的商品销售几年来没有一例假货出现,这也是电子商务领域很难做到的,一家犯罪公司怎么可能有如此透明真实的财会信息和健全的制度!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也是如实陈述,没有对司法机关隐瞒真相。 (八)BMC模式没有也不可能欺骗渠道商和消费者 渠道商和消费者预付定金消费是电子商务的趋势,已广泛应用在电信、移动、美容、健身等行业,公司的保证金收取完全符合《合同法》,是正规的商业行为。公司拿出71%进行返利和传统的电子商务网站拿来宣传推广是一样的道理。网站可以永久地保证任何消费交易。目前通过网站自然消费返还保证金的有近2万底层渠道商户和便利店,占整个十二万渠道商的1/6.渠道商户把保证金几十万,几百万,上千万交给公司,是因为相信公司的文化理念和使命,公司发展这么快的速度和我们抓住本质走正确的价值方向有直接的关系,而不是靠欺骗虚构来骗取代理商大量保证金,那样做是不能不长久的。能够交出100万,500万,甚至上千万的渠道商,他们的智商,法律意识,鉴别能力和风险意识都不用去怀疑。关于电子商务市场经营行为的发展趋势是21淘宝商城现在每天超过60亿元的营业额,唐庆南先生预定的所有消费量也只是目前淘宝半个月的营业额,所有的推广出去的pv拿到淘宝上也许只是不到一年的销量。 (九)关于BMC模式下的行为有没有危害性 任何犯罪都归结到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唐庆南创新的这种BMC模式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受害者。发挥团购价格优势。供货商向精彩公司、太平洋网让利,最终让通过太平洋网将利润让渡给消费者,四方(供货商、太平洋网、渠道商、消费者)各取所需,尤其是对渠道商和消费者而言,多消费、多推广就能享受更多的折扣优惠和更多的返利,自身利益最大化,也符合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阅卷时我们对外地一些渠道商印象十分深刻,他们据理抗争,哪怕是自己吃官司或是面临判刑也坚称自己没有受骗,认为公司合法,看好该种商业模式。凭良心说合格的渠道商可以回头,来去自由,通过自然消费能使保证金得到返还,没有侵犯到渠道商的财产利益,经营的模式也没有证据表明对国家或是南昌的经济、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冲击。而传销的受害者往往则上当受骗,遭受威胁或是人身受限制,结果是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引发大量的社会稳定事件问题。 (十)BMC模式是创新型经营模式,需要合法引导保护 江西精彩公司创立迄今一直合法经营,公司创建登记合法注册的太平洋直购网目前正常在线运行, BMC开创电子商务新模式,为全国首家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予“BMC电子商务师”培训考试机构,列为国家就业创业的重点项目。2008年12月成立的网站上线仅两年,有十万多合作渠道商遍布全国,月经营额突破两亿元人民币。这种商业模式与国家禁止的传销活动有明显的区别,这也与唐庆南先生的二十几年从警执法生涯和法律功底有关,他借鉴了合法直销的可取经验,摒弃了传销的欺骗性。运行中有些规则可以日趋完善,对于一些渠道商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若在渠道商有些行为中出现夸推广收入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先关部门行政处罚,而不是要累加把罪责都归咎于这种模式的创始人唐庆南先生,由数个渠道商的涉嫌行政违法直接推动出唐庆南先生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这样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传销行为在很多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国家都是合法行为,其实并不可怕,我们国家复关加入WTO承诺市场经济主体,在不仅的将来取消传销这个罪名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若干年后,回归头来看我们对唐庆南先生的抓捕和起诉是多么愚蠢的一件事情,这就向我们刚改革开放初期还在打击投机倒把罪,当时的认识差异和投机倒把最终被平反教训的道理与今天是一样一样的。 由于我们为被告作的是全案无罪辩护,因此对犯罪地位和量刑情节不作辩护。但是,对第二被告刘葆华和第六被告童年的认罪和表达投案意向问题,需要说几句。童年原是一直不认罪的。20天审讯后变得认罪。在法庭上,他表示,如果公司是犯罪的,他帮助公司进行了宣传、推广,以为犯罪了。如果公司无罪,他也不可能构成犯罪。刘葆华法庭上一直不认罪,但是又提出了想投案的愿望。这是矛盾的。原因是,一是他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不知道法律概念,不能既无罪又有罪从轻;二是他被山东公安抓后,扣走了504万,认罪后没有判罪,释放,不了了之。这种驱利执法,让他误以为中国是没有法律标准的。法律是可以交易的。因为现实已经教育了他,他是实实在在碰到的。结果今年又被南昌公安机关抓捕,20万的劳力士手表和手机被扣,也不知去向,都不见记录,他想只有服软,才有可能减灾。因此,这两人的认罪,都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言不由衷的。现实教育他们中国的司法是容易被干扰扭曲的,他们没有办法,只想低头。2012-12-31 10:53:10
骗子忽悠别人不忽悠自己,傻子先忽悠自己再忽悠别人。请名律师辩护是为了减轻自己遭罪,如果觉得乱辩让自己更多遭罪,可就是花大头钱了。如果真的陈有西辩赢了,那么,意味着以前工商部门执法是错误的,不知道那些罚款怎么落实。另外,随着网络的扩大,迟早会有人醒悟,那时候,怎么收场?案件的症结在哪里不搞清楚,只能是自己一厢情愿。2012-12-31 11:11:33
7000元诚信保证金,靠后续消费返还,要被自愿消费多少金额才能拿回来投资本钱?这和分配高价产品利润空间不一样,一旦底层垫底者明白了这一点,肯定要找你算账的。【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谈不上,但是【影响社会稳定】迟早会发生,这才是症结所在。无罪辩护容易,平息结果艰难,如果退单,资金黑洞立即暴露,不退单,只能是被自愿消费,为了7000元返本,被自愿消费上十万,那么多人会不会愿赌服输?自己去思考吧。2013-01-01 15:07:24
[至案发时,精彩公司一案共涉及客户保证金60多亿,涉及会员达676万,中间集群消费的渠道商12万多个。] 676万会员,60多亿保证金,平均每人不到1千元,费解。2013-01-04 21:32:03
非常好:认为采用多层次计酬违法的人,应该先明确一点,数学倍增模型能不能运用到计酬领域? 认为不可以,干脆一刀切,哪怕不讲道理也请尊重法律的权威。 认为可以,那么,批判任何制度不好的的同时,请拿出好的分配制度来,以理服人,数学不是考试用的。单纯的批判简单容易,只破不立恐怕破坏性更严重。 太平洋和世界通的案例告诉了我们一个浅显的道理,法律不可怕,贪*官好对付,最底层的参与者才是令人恐怖的,口水不仅会淹死人,还可以帮助贪*官增加权力寻租的砝码,为灰色收入戴上光环。因此,设计方案应该考虑的是如何让最底层参与者认同,堵住这些人的嘴巴才能避免口水,才能真正做长久。想运用直销模式的企业老板,想设计直销奖金制度的操盘手们,应该认真考虑这个事情了。否则,别人的教训说不定照样会落到你的头上,发生在别人身上是故事,发生在自己身上是事故,别只考虑画虚饼吸引人了,考虑如何让参与者不流失、不反对你比其他更重要。 方案的量化值却决定了是行善还是诈骗。 “愿赌服输”是人性弱点的一脑当热、一时情绪化的口头性“誓言”,过了兴奋期进入冷静期后,那些愿赌不服输的底层人才醒悟后是最大的“隐患”。 蚁力神的教训还不够吗?世界通的教训还不够吗?不够,永远不够!人性弱点就像飞蛾扑火---命不值钱。2013-01-05 07:16:16
蚁力神的教训还不够吗?世界通的教训还不够吗?不够,永远不够!贪婪、愚昧, 愚昧、贪婪! 人性弱点的作祟就像飞蛾扑火---自掘坟墓! 除非有理性直销公司的诞生,才能解救执着愚昧的人2013-01-05 14:04:31
理性直销公司的诞生要靠理性思考的人组织。前进三步是先烈,布鲁若最先知道地球绕太阳转动,结果被烧死了还要被虔诚的教徒凌辱。任何经济活动都是财富分配过程,分配规则决定财富分布曲线,相对公平兼顾各方的分配规则需要各方精英共同制定,引导大众认同实施。创业靠精英,发展靠民众,想得到大众支持紧靠道理是不行的,满足人的贪心私欲,集众私才能成大功,但要把握好度和量。2013-01-14 20:23:37
独翅难飞说得好!众人拾柴火焰高2013-10-06 08:02:22
被愚弄的人怎么办 ,一生的积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