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log.net 资讯 » 打传热线 » 案例|广西法院重拳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

案例|广西法院重拳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

http://www.dsblog.net 2021-06-16 11:11:31


刑三庭庭长吴莹接受记者采访

 

  从审判情况看,传销、非法集资犯罪仍然高发频发,2018年传销、非法集资犯罪新收案件数分别为392件、76件,2019年传销、非法集资犯罪新收案件数分别为559件、119件,同比分别增长42.60%、56.58%,2020年传销、非法集资犯罪新收案件数分别为493件、128件,继续保持在高位运行,涉案领域多,危害性大,给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带来严重威胁,也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通过梳理,此类案件存在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利用网络犯罪趋势明显、手段欺骗诱惑性强和传销犯罪反复性高等突出特点。
  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广西法院在行动。通过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推进我区打击整治形势根本好转;坚持正确适用法律政策,宽严相济,严格依法办案和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案件审判质量;高度重视对传销、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财产的追缴、罚没工作,对所有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大局稳定;加强与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以及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信息共享、风险排查,形成打击合力;重视宣传教育,形成全方位、多形式的法治宣传,扩大打防效果。

 

 

案例一
金某某等78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14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2009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经李某某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随后,金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金某1、程某等人加入其所在的传销体系。后金某1从金某某的传销体系中剥离出来独自管理自己传销体系及发展下线。上述被告人加入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后,大肆积极发展各自传销下线,从中谋取暴利。至案发时,以金某某等人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


  二、裁判结果
  2020年12月24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资本运作”型传销的典型案件,涉案传销组织体系庞大,涉案人数众多,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严重。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根据具体情节,对各被告人均在法定幅度内判处了较重的刑期和财产刑,有力惩罚、震慑了传销犯罪分子,铲除传销组织的经济根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些年来,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传销人员利用人们期盼致富的心理欺骗农民、下岗工人参与传销,往往是从身边的亲朋好友下手,使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传销行为往往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拉人头;二是要求加入者缴纳或者变相缴纳费用;三是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上线的报酬。传销的本质都是千方百计地让当事人从自己的口袋里拿出钱交给上线,然后成为传销中的一员,对自己的朋友、亲人实施欺骗。传销手段多变、危害严重,同时伴随着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对社会和家庭造成极大危害,广大群众应当引起警惕。

来源:广西高院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