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log.net 资讯 » 深度报道 » 广西高院对永乾传销案的终审判决书(全文)

广西高院对永乾传销案的终审判决书(全文)

http://www.dsblog.net 2011-05-25 11:18:41


  被告人李国生、许武焕、徐浩峰、张桂南、谭志欢等人利用永乾公司的组织形式,在被告人黎其新、石华珠、孙洪贵的积极协助下,从2006年3月开始,分别在南宁、桂林、武汉、苏州、乌鲁木齐、北京等地采取每月举办一到两次“招商会”的方式,邀请各地代理商、厂商代表及有意成立永乾商行的消费会员等参加,推介永乾公司的“消费来福”和“双响炮”模式,还组织编写了《永乾时代》、《消费来福指南》、《永乾新经济战略》等书刊及主题光盘等宣传材料进行宣传。被告人付连荣通过国内主流媒体对永乾公司进行宣传,诱导群众加入成为消费会员及在全国各地发展永乾商行。被告人梁有妹为获取非法利益,参与李国生、许武焕、徐浩峰、张桂南、谭志欢等人在多来福公司、永乾公司推行的消费积分返利活动,多次参加“招商会”,帮助推介“消费来福”和“双响炮”模式。被告人刘永福为永乾公司设计电脑软件和维护网络服务器,为永乾公司实施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极大便利,使永乾公司的“消费来福”模式在全国得以迅速推广。从2006年3月至2007年8月,永乾公司在全国共发展永乾商行2984家,消费会员77622人,至案发前传销活动涉案总金额达19亿余元。李国生、许武焕、徐浩峰、张桂南、谭志欢非法获利共43,285,034.21元。


  公安机关于2007年8月27日分别将被告人李国生、许武焕、徐浩峰、张桂南、谭志欢、黎其新、石华珠、孙洪贵、梁有妹抓获;同年8月29日将被告人刘永福抓获;同年10月11日将被告人付连荣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案件线索来源说明及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来源。


  2、永乾公司任职通知、通告等书证证实,2006年9月14日分别任命黎其新、石华珠为市场部经理和商品开发部经理,12月14日任命谭志欢为财务总监兼财务部经理,2007年1月1日任命孙洪贵为双响炮公司总经理。


  3、永乾公司员工通讯录及付连荣名片证实,各被告人(除梁有妹外)均在永乾公司任职及所在部门,其中付连荣化名付慧伶,是行政办主任。


  4、永乾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7日,法定代表人许武焕,股东原为许武焕、徐浩峰,后徐浩峰将股份转让给许武焕、苏渭燕、张桂南、徐艺嫚、李焕宇、梁有妹、李国生、谭志欢、孙洪贵等人。


  5、南宁市海格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格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4日,法定代表人黎其新,股东为永乾投资公司、黎其新、覃桂宁、黄瑜。


  6、多来福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21日,李国生、许武焕、徐浩峰、张桂南、谭志欢、石华珠、李焕宇均为该公司股东。


  7、代理合同书及商标(标记)使用许可协议证实,黎其新代表永乾公司与赵梅芳、颜志芳、葛兵等人签订合同,批准赵梅芳等人在各地开设永乾商行。

来源:东方法眼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