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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院对永乾传销案的终审判决书(全文)

http://www.dsblog.net 2011-05-25 11:18:41


  75、被告人孙洪贵供述,(1)2005年11月底其到多来福公司应聘成为讲师,当过项目部副经理,参加过16届招商会,负责会务,筹办成立双响炮公司,2007年6月任总经理。(2)永乾公司主要决策人是李国生。2007年2、3月份李国生安排其运作双响炮公司,主营“双响炮”模式。所收取的消费款均存入李国生个人农行账户。实际上没有发展饲料厂,也没有养育有种猪。(3)其在永乾公司入股,其妻子、女儿及一些亲戚是消费会员,返利款均存到苏芳萍的账户。


  76、被告人付连荣供述,(1)由其联系帮永乾公司做广告的主流媒体有:搜狐网、新浪网、产业信息网、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一、二台、广西电视台、南宁电视台,几乎所有广西和南宁的电视台和各大日报、晚报都做过对公司的宣传报道。宣传公司的图片、文字资料由宣传部的苏博西提供。2007年7月6日《今日信息报》刊登的“永乾之歌红遍大江南北大揭密”是其联系的。2007年8月8日《人民日报》上的文章是其将该报的人介绍给徐浩峰洽谈的。(2)其每月得的1800元是汽油、电话补贴,以“工资”名目领取。宣传广告费是由永乾公司将钱给其,由其支付,不足部分其先垫后再回公司报销。其借了很多钱给徐浩峰,后逼徐以永乾公司的名义打了一张200万的借条。


  77、被告人梁有妹供述,(1)李国生、徐浩峰、张桂南、许武焕、谭志欢等人先后在多来福、永乾工作的情况。永乾公司开展的消费积分返利活动,商行提成费和其他推荐费的情况。(2)其2006年4月成为永乾公司(多来福公司)的消费会员,是以商行的名义加入的。其共获得产品、广告费、推荐费及总监分红等共100万余元。参加了公司的招商会,主要帮助李国生招待各地的新旧商行及商家。


  77、被告人刘永福供述,


  2005年11月经介绍接手福来多系统(“消费来福”电脑软件系统),按谭志欢的要求改进了系统,并负责维护该系统网上数据库、保存和查询商行资料及会员资料、对各商行及会员的返利金额进行统算等。其以用户数收取酬金,获得报酬50万余元,给了谭20万元左右回扣。永乾公司销售的商品市场上没见过,卖给会员的价格高于市场同类价,会员购买的目的是为了返利,会员消费款均存入许武焕的私人帐户。其通过观察知道永乾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故用“徐国飞”名字,平时只与谭志欢和覃小凤联系。


  (二)被告人李国生、许武焕、徐浩峰、张桂南、谭志欢为谋取更大利益,委托被告人陈荣策划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的永乾投资公司,以转让永乾投资公司股权为名获取资金。2007年3月,陈荣在明知公司没有注册资本金的情况下,收取酬金并委托覃琴(另案处理)负责虚假验资,注册成立了永乾投资公司,尔后,按照李国生等人的指示积极进行“股权转让”工作。其被任命为永乾公司证券部经理,负责发布信息,对永乾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活动进行宣传,并接受各地商行、会员的咨询,诱使参与“股权转让”。即永乾投资公司以每股1.75元的价格转让公司股权给各地商行及会员。公司规定,每份至少购买1万股交17500元才可获得股权证;商行发展会员买股可获10%提成,会员发展会员买股可获5%提成。从2007年3月至案发,永乾投资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取非法利益1000余万元。陈荣非法获利8万余元。2007年10月18日陈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永乾投资公司工商资料证实了该公司于2007年3月21日通过工商注册成立。


  2、证人覃琴、彭宁、欧凯证言及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08)西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陈荣代表永乾投资公司委托覃琴所在的创捷公司办理永乾投资公司的验资及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是覃琴找彭宁筹集的,办理完验资手续后立即把钱转走。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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