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blog.net 文库 » 直销研究 » 开办一人公司并非获得法人资格的最佳选择

开办一人公司并非获得法人资格的最佳选择

http://www.dsblog.net 2006-06-12 16:49:19

    《直销管理条例》关于禁止多层次计酬和限制奖金比例的规定将有志于拿牌的中国准直销企业逼向员工制和经销商制两条道路,高级销售人员以法人资格开设自己的专卖店或服务网点也成为普遍的选择。目前,很多人选择以成立“一人公司”的方式来拿到法人资格,但笔者通过对新颁布的《公司法》的分析认为,开办一人公司也许并不是目前最好的选择。
     
    看上去很美的一人公司
    
    直销的本意是为了降低其流通成本,基本上不设立任何分支机构,更不用谈什么服务网点。但是在中国直销法下的直销行业,则大多会形成直销企业在全国建立总公司和各地分支公司,而更基层服务网点由直销企业高级经销商进行品牌加盟,建立有独立法人和经营资格的私营企业形式出现。以至于2006年1月1日当天,全国范围内有不少个人注册成立了一人公司,拟作为直销企业的服务网点。
    
    既然很多人选择了一人公司,那么我们就来先分析一下新《公司法》中关于开办“一人公司”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新《公司法》中,一人(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公司仍是独立法人。同时,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缺乏股东间的相互制衡,所以,新《公司法》就一人公司专门设置了约束制度,如较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更高的资本金要求、限制股东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举证责任倒置防止一人公司法人资格被滥用,以防止滥用一人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情形发生。
    
    新《公司法》在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方面,对直销业影响最大的当属服务网点的设立和经营问题。在《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中,对服务网点只是给了一个比较宽泛的界定,但是对服务网点的出资方式、组织形式等,并没有详细要求和规定。
    
    从直销行业角度看,一人公司形式的出现有利于服务网点的大规模扩展,但是从公司经营角度看,从新《公司法》中我们可以看出是设立容易运营难。尽管一时之间主流直销媒体和大小直销企业都大力提倡高级经销商以一人公司形式设立服务网点,以形成有利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商形式双赢局面,但实际上这并不是最理性的选择——尽管一人公司至少10万元的注册资本的门槛,对个人投资而言,并不算高,但关键在于一人公司的管理成本很高,仅就年年都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就足以让一人公司头疼,更别说其严格的信息批露制度和防止法人资格滥用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值得选择
    
    毋庸置疑的是,大多数直销人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一个法人资格,并非追求公司的其它形式化内容。因此,我们寻求法人资格的最终标准是经济实惠。但一人公司显然不是最实惠的手段,通过对新《公司法》的研究,笔者认为,印象中离我们一直很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实更经济,而且更实惠。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门槛降低了很多,下调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允许分期出资、放宽了对出资形式的限制、降低了货币出资比例、严格控制了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还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量。新《公司法》关于降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的条款: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通过上面的比较,很明显,一人公司的成本高于有限责任公司。以非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推广服务网点,既可以避免一人公司严格的管理成本,同时,注册资本等相关要求还可以更加灵活。
    
    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直销企业高级经销商完全可以以自己的房产等实物资产作价3万元作为首次出资,成立非一人公司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在成立之日起的两年内,再续交15000元现金作为注册资本,就可以满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之要求。此时,只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即可,这就为像Amway(安利)、Nuskin(如新)等传统的月销售额要求较高的直销企业经常会出现的夫妻档高级经销商提供了方便——夫妻式二人有限责任公司将成为《直销法》和新《公司法》下最适合个体投资的服务网点形式——这也符合直销公司大力塑造美满幸福的夫妻直销明星家庭的文化体系要求。
    
    而且,由于在《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中规定:“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其方案应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所以,如果高级直销商在成立非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服务网点后,即使跳槽到其它公司,也不影响其服务网点在法律形式上的存在,可以办理服务网点变更手续后由直销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就可自然过渡到新直销企业,从而加大基层直销人员和服务网点的流动性。
    
    因此,笔者建议服务网点以非一人公司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进行推广,不但更为经济实惠,也便于后期操作。
来源:《中国直销》2006年第5期 作者: 王睿
相关报道
最新评论(共1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1楼, 2006-06-14 19:19:42   投诉 支持(1074)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次商机: 第一个暴富时期:个体户暴发期 七十年代末和整个八十年代,当时中国刚刚改革开放,大部分人追求的只是考大学,进国家机关、国营企业,而个体户大都是些生活在社会底层,文化素质较低的人,但他们抢占了机会,成了中国社会的第一批富翁。 第二个暴富时期:炒股暴发期 1986--1992年,中国绝迹三十多年的股票重新出现时,几乎所有的股票一上市就疯涨,最先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很多人一夜之间,就莫名奇妙的成了百万甚至千万富翁。92年以后除了少数庄家、大户、其他人就很难赚钱了 第三次正在来临,中国的直销业,最大的一次机遇,也是最后一次机遇。成功永远是那些敢于抓住机遇得人。 大毛二毛的故事,想知道结局吗? 董江 13458173876 QQ 420566658
发表评论
登陆后即可发表评论哟!请输入您的: 博客名     密码 新博客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