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个区别辨析合法有奖销售和非法变相传销
http://www.dsblog.net 2006-03-24 09:37:12
我们经常看到商家举办各式各样的有奖销售活动。有奖销售作为一种销售策略,只要其实施过程中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就是属于一种正常的营销行为。而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与有奖销售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有这样一个案例:李某等人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在某市注册设立了一家公司,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期间,李某与他人合谋,在公司的网站上推出了网上购物有奖竞猜活动,即只要到其加盟店购买一幅价值680元的金箔画,即可以取得公司的网上竞猜成员资格和16次网上有奖竞猜机会,竞猜平均中奖率达95%以上。同时,公司还推出了“特许加盟店”的奖励方法,规定特许加盟店每拓展一个加盟店,除可得到2000元的一次性奖金之外,还可享受下属加盟店销售金箔画每单15元的提成等。李某利用以上经营手法,销售金箔画经营额达5000多万元。后被检察机关以犯非法经营罪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庭审时,李某曾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有奖销售,而非变相传销。那么,李某的行为究竟是一种有奖销售行为还是一种变相传销行为呢?
首先,我们先看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是怎样一种表现。根据有关法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的主要表现为:(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2)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3)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6)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据此,我们得出了合法的有奖销售与非法的变相传销的区别是:第一,从销售的方式以及获利途径来看,有奖销售往往有自己的经营场所,以社会一般消费者为销售对象,购买者一般为最终用户,从商品销售收入与经营成本之间的差价中获取利润;传销或变相传销则采取无店铺经营方式,以发展下线为其主要经营方式,组织者往往在同学、朋友、亲属中间寻找销售对象,下线也采用同一方法发展下一层次的参加者。第二,从销售的商品角度来看,有奖销售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距处于一合理的幅度,购买者购买商品是以消费商品为目的;而非法传销的商品价格与价值大幅度相背离,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不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把商品当做赚钱的工具,使自己能够从中牟取暴利回馈。第三,从推销、宣传的角度来看,有奖销售与非法传销均需通过相关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但前者一般以物美价廉、有奖为内容;而后者往往以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提成为内容。
再回到李某一案,他的行为完全符合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特征,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是非常适当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李某等人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在某市注册设立了一家公司,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期间,李某与他人合谋,在公司的网站上推出了网上购物有奖竞猜活动,即只要到其加盟店购买一幅价值680元的金箔画,即可以取得公司的网上竞猜成员资格和16次网上有奖竞猜机会,竞猜平均中奖率达95%以上。同时,公司还推出了“特许加盟店”的奖励方法,规定特许加盟店每拓展一个加盟店,除可得到2000元的一次性奖金之外,还可享受下属加盟店销售金箔画每单15元的提成等。李某利用以上经营手法,销售金箔画经营额达5000多万元。后被检察机关以犯非法经营罪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庭审时,李某曾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有奖销售,而非变相传销。那么,李某的行为究竟是一种有奖销售行为还是一种变相传销行为呢?
首先,我们先看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是怎样一种表现。根据有关法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的主要表现为:(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2)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3)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6)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据此,我们得出了合法的有奖销售与非法的变相传销的区别是:第一,从销售的方式以及获利途径来看,有奖销售往往有自己的经营场所,以社会一般消费者为销售对象,购买者一般为最终用户,从商品销售收入与经营成本之间的差价中获取利润;传销或变相传销则采取无店铺经营方式,以发展下线为其主要经营方式,组织者往往在同学、朋友、亲属中间寻找销售对象,下线也采用同一方法发展下一层次的参加者。第二,从销售的商品角度来看,有奖销售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距处于一合理的幅度,购买者购买商品是以消费商品为目的;而非法传销的商品价格与价值大幅度相背离,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不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把商品当做赚钱的工具,使自己能够从中牟取暴利回馈。第三,从推销、宣传的角度来看,有奖销售与非法传销均需通过相关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但前者一般以物美价廉、有奖为内容;而后者往往以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提成为内容。
再回到李某一案,他的行为完全符合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特征,因此,法院依法对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是非常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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