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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入罪”离禁绝“经济邪教”还有多远?

http://www.dsblog.net 2008-09-09 09:26:54

  另一个“致命点”是,到底怎样界定“组织领导”?这也是市场人士尤为关注的一点。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了传销的3种表现形式,即俗称的“拉人头”、“团队计酬”和收取入门费的行为。“这几种现象在国内直销业界并未绝迹,此前,遭查处以后只是罚款了事,现在则可能被判刑。”这位业内人士认为,这次定罪主要针对的是“传销组织领导者”。这意味着,公司老板肯定跑不了,但现在直销业中职业经理人越来越多,这些人是否也会因为公司存在传销问题而被定罪?

  “解决这类问题,一是要由‘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另外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按照过去的传统,出台一个传销犯罪刑事责任的追诉标准,比如拉多少‘人头’才构成犯罪。”刘俊海建议说,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过去执法司法的经验教训,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平合理的追诉标准。

   但刘俊海同时指出,目前传销犯罪的高发态势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受害人数较多,所以在制定追诉标准和司法解释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高压态势。他个人认为,“组织领导者”的界定应当严谨周延,不仅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也包括具有组织、决策、指挥、领导职责或影响力的职业经理人和实际控制人。

  “那些从事直销的企业应慎独自律,凡是自己现在的营销模式同传销行为有相似之处的,就应当自觉及时修改、删除类似做法,改用直销业应该采取的营销方式。”刘俊海说,“而有关部门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一定要善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把传销行为和直销行为严格区别开来,保护合法的直销行为,坚决打击违法的传销行为。”

     传销“绝迹”:任重道远

  “彻底打击传销犯罪,还需磨砺法律的‘三颗牙齿’。”刘俊海说,仅仅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够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时候更为重要。

  “比如,作为金字塔塔基的那些受害者,除了可以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积极踊跃地举报传销行为外,还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刘俊海说,侵权行为、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都可以成为受害者向组织领导传销行为的主谋追究民事责任的法律理由。

  “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这些传销头目作出的行政处罚,如吊销营业执照、治安拘留、罚款等,也是惩治传销行为的另一个有力手段。”刘俊海说。

  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根治打击传销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于一些传销行为是跨地域的,在刑事处罚方面还应当建立一个由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构成的信息共享、快捷高效、跨地域联动的执法司法合作机制,以便更好地打击传销犯罪。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陈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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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共8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8楼, 123456 2008-11-29 13:48:39   投诉 支持(951)
    我们国家的法律还不健全,望有关部门加大力度杜绝黑传销
  • 第7楼, 123456 2008-11-29 13:44:38   投诉 支持(955)
    黑传销的确害人,大家都醒醒吧.
  • 第6楼, 2008-11-07 18:57:45   投诉 支持(1070)
    本人有不同的看法,传销有些害人的确应该打击,国家立法也是应该的,可是有一些让人们不明白的就是那些所谓的国家干部,以权谋私,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终饱私囊,害国害民,他们贪污的款项大的令人发指,他们的财产多的数都数不清,按照法律够的上枪毙,试问那一位领导是清白的,国家应该给这些人定什么罪,定的罪对他们这些人怎么不去执行!
  • 第5楼, 2008-11-07 18:55:49   投诉 支持(967)
    本人有不同的看法,传销有些害人的确应该打击,国家立法也是应该的,可是有一些让人们不明白的就是那些所谓的国家干部,以权谋私,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终饱私囊,害国害民,他们贪污的款项大的令人发指,他们的财产多的数都数不清,按照法律够的上枪毙,试问那一位领导是清白的,国家应该给这些人定什么罪,定的罪对他们这些人怎么不去执行!
  • 第4楼, 2008-09-24 18:54:32   投诉 支持(968)
    那现在很多直销跨区域在做,算什么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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